芜湖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芜湖湖南商会
英文名:Wuhu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WH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湖南企、事业单位在芜湖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湖南人在芜湖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热心商会事业的湘籍在芜湖工作、兴业的各界人士或湘籍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团结、奉献、和谐、共享”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联络在芜湖的湖南人士,招商引资、开发实业、繁荣商贸、推动芜湖与湖南两地技术、经济、商务交流和协作,促进芜湖与湖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漳路1号和平医院行政楼。
邮编:241003 电话:05532669118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芜湖湖南商会中的战斗保
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湖南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
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
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湖南与芜湖两地经贸合作,商品展销和技术、经济及人才交流活动。
2、为芜湖、湖南两地工商界人士异地互相考察、投资、办厂、经商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协调会员关系,通过商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优势,发掘潜力,形成互助、友爱、团结、守法的群体。
5、组织经贸研讨、市场考察,开展信息交流、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开展信息咨询、交流、考察、培训、讲座、会务、联谊等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芜湖市内依法成立的公司、湘籍企业家或企业高管。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团体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团体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
(一)会长: 2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除名及奖惩;
(六)决定副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顾问和名誉职务及人员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也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爱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有奉献精神;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市工商联审查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市工商联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休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暂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团体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总值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芜湖市民政局和芜湖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团体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芜湖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